人社部等十部门:加强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保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农民工市民化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坚持外出就业与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优化场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聚焦农民工求职意愿和技能培训需求,发挥行业企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作用,加强农民工技能提升。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稳定脱贫人口就业。  《意见》强调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督促企业遵守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有关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加强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等权益。推动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社保权益。  《意见》提出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工合法土地权益。开展新市民培训,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住房保障,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关心关爱等,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提升农民工市民化质量。  《意见》要求统筹多部门力量强化农民工服务保障,推行为农民工办实事清单制度,加强农民工党建引领,按规定对优秀农民工和在农民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一)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发展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扩大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业就业规模。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培育壮大劳务品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向乡村延伸。广泛开展区域间劳务协作,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扩大县域就业容量。推动就业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加强农民工就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归集发布,促进精准对接。加强大龄农民工就业帮扶,做好就业指导和岗位推介。推动零工市场建设。  (二)支持返乡创业。优化创业政策环境,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打造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园区,有序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各项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开发创业保险产品,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组织农民工参加创业大赛等活动,推广农民工返乡创业成功典型经验。  (三)加强技能提升。做好求职意愿和技能提升需求摸排,有针对性开展建筑、维修、家政、餐饮、物流、新职业新业态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有关补贴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就读技工院校。发挥用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引导行业企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加强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及时公布更新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探索建立农民工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四)稳定脱贫人口就业。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后就业帮扶政策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机制,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推进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强化易地搬迁后续帮扶。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落实好以工代赈、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政策,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  二、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五)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推动平台劳动规则公平透明。  (六)保障劳动报酬等权益。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优化运行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以工程建设等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组建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或速裁团队),落实农民工工资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快结”长效机制。深化“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活动,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行动。  (七)维护社会保险权益。推动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农民工同等参保、同等享受待遇。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三、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八)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要优化积分落户评分标准,以稳定就业、稳定居住为主要依据,降低对学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要求,鼓励取消年度名额限制。对进城农民工及随迁家属开展新市民培训,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九)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重点加大人口净流入集中的城市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巩固并稳步提高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加快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推动因地制宜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落实好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应助尽助。  (十)加强住房保障。按照保障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以“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经济可承受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鼓励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产业园区及其周边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大力度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化进城农民工住房金融服务。  (十一)提升农民工市民化服务质量。统筹推进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的城乡融合发展和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强化基层服务能力,提高农民工就地就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可及性。深入实施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鼓励输出地利用现有资源在输入集中的城市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站(点)。鼓励在城市街道、社区、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等建立农民工暖心驿站和就业服务驿站。进一步推动转移支付、要素配置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  (十二)加强困难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农民工家庭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对急难临时救助对象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暖心慰问活动,加大农民工关心关爱力度。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推动部门协同。建立落实农民工工作重大政策、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等情况的评估、激励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督促指导。推行为农民工办实事清单制度。加强农民工综合信息系统应用。健全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持续做好农民工监测调查和农民工市民化调查,及时开展农民工快速调查。鼓励各地在镇村设立农民工动态监测点,依托大数据技术,分析农民工流向变化。  (十四)加强党建引领。推进农民工集中的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按规定对优秀农民工和在农民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