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教授程雁雷:强化幼儿园监管 规范幼儿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在安全管理、收费管理、经费预算、督导问责、质量评估、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责任,为解决实践中办园不规范、安全事故频发、收费不合理、保教质量不高、信息公开不及时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管理更加规范化,推动实现我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目标。  一、重视幼儿园安全保卫,构建风险防控体系  安全是学前教育的基础防线,关系到亿万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49.83万所,其中幼儿园共27.44万所,数量占比已超50%。幼儿园安全问题尤其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加强政府对幼儿园安全的监管,确保办园安全,是构建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  学前教育法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幼儿园安全监管职责作出详细规定。一方面,重视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指导,督促幼儿园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建设。幼儿园既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体系,依照相关标准配足安保人员,对火灾等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查和消除,又要构建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针对紧急突发事件具有相应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预警行动方案,避免出现在园儿童遭受侵害、疑似受到侵害等危险状况。另一方面,加强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范。明令禁止在幼儿园周边区域建设或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做好幼儿园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周边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学前教育安全监管责任,形成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守住安全底线,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  二、规范收费和经费使用,突出教育公益普惠  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力度,这是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的内在要求。学前教育法第六十八条围绕收费标准和收费监管两方面对各级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一,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据此,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公办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最高收费限价。这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公办园收费过低、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规范的局面。其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必要时可以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的监管工作,有助于解决不规范收费乱象,防止其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之实,防止出现过度逐利行为。  对幼儿园收取费用使用的管理同样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这是有效遏制幼儿园收费乱象,稳定学前教育收费水平的需要。学前教育法第六十九条就幼儿园收费的使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一方面,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特别强调学前儿童伙食费需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幼儿园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当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发生变动时,幼儿园应及时更新其收费项目清单,以实现学前教育收费管理的动态化、规范化。此外,该条还明确列出禁止幼儿园乱收费的情形,包括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学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内容。  三、强化预算和财务管理,完善审计监督制度  在学前教育的国家财政投入整体呈增长趋势下,应当立法明确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健全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防止产生经费滥用、挪用等问题。  学前教育法第七十条对幼儿园提出要求,一是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对教育经费做到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二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依法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三是特别要求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首先,应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以监审、监控、监督为着力点,健全预算审核机制,加强预算执行事中监控和预决算事后监督。其次,还需健全完善学前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制度。各省市审计厅和审计局应着力提高审计质量,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审,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此外,该条还具体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等。  四、推进政府督导和评估,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为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应敦促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督导,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加快建立教育评价制度,健全质量评估体系。  在督导问责方面,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三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作出要求。一方面,要求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导。以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督导范围应涵盖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方面。教育督导部门可以采取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开展对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工作。另一方面,应根据各幼儿园督导实际情况形成相应的督导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将其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在质量评估方面,学前教育法第七十四条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要求。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应当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评估内容可围绕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等方面展开,将党建工作、卫生保健、家园共育、空间设施、师德师风等作为关键指标,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评估实施机制,由督学、学前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园长、骨干教师等组成专业化评估队伍,以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于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应当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以安徽省为例,教育厅印发《安徽省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自评指导手册》,明确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具体标准,增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的操作性,旨在通过完善评估内容、突出评估重点、改进评估方式,充分发挥评估的引导、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以切实扭转“重结果轻过程、重硬件轻内涵、重他评轻自评”等倾向,树立科学评价导向,推动构建科学保育教育体系,引导办好每一所幼儿园。  此外,做好信息备案与公示是实现规范办园的有力保障。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借助互联网等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财政经费投入、幼儿园规划举办等情况,以及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招生、经费收支、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质量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